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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2016-08-07
索引号:003095623/201608-00005信息分类:税收法律法规
内容分类:发文日期:2016-08-12
发布机构: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成日期:2016-08-12
生效日期:有效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关键词:
内容概述:
索引号:003095623/201608-00005
信息分类:税收法律法规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16-08-12
发布机构: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6-08-12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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